(原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公检个人规定) 法发〔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法部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办人民检察院、有权公安厅(局) ,朋友解放军军事法院、公检个人metal truck storage boxes factory军事检察院,法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文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有权公安局 :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朋友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公检个人最高人民法院、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办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有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朋友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6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电子文件 : (一)网页 、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 、电子邮件、color printed tinplate sheet suppliers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 、身份认证信息 、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 、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 、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 、审查 ,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 ,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 |